一、服刑人员权利义务
罪犯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
(1)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
(2)申诉、控告、检举权
(3)休息的权利
(4)未成年犯的特殊权利。
(5)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
(6)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
(7)按期释放的权利
(8)通信、会见的权利。
(9)获得医疗、卫生保障的权利
(10)接受教育改造的权利
罪犯服刑期间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监狱管理和教育的义务
(2)接受劳动改造的义务
(3)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4)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5)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6)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义务。
二、相关法律依据
《监狱法》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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