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担保诉讼时效
主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保证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话,自主张权利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如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仍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人无须再承担责任。
二、以买卖房产的形式抵押担保有效吗
以买卖房产的形式进行抵押担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房屋抵押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执行程序
第一,当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时,那么当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会发生变化?需要先说明的是,主合同也就是你跟对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担保合同也称从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你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当你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就需要替你承担合同的义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具体发生的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证人仍承担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时间可能会提前。债务人破产后,按照破产的程序,破产宣告后,无论破产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只要破产宣告后,所有的债权债务都视为已经到期,所以因为债务人的行为,就可能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也会提前。
2.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可能也会提前行使。在破产发生后,可能很多债权人考虑到很难从债务人处得到完全清偿,可能更愿意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保证人也可能考虑到如果他替债务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时候他还是没钱还,那么保证人也是不愿意替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所以保证人为了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即便保证人还没有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申请债权,要求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也就是保证人行使了债权人的权利,因为债权人主动直接要求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即便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也有权利向债务人代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这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能向债务人追偿不同。同时,一般保证也失去了先诉抗辩权,因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就是中止执行与破产程序无关的事项,所以也就不可能等到等主合同纠纷审判或者仲裁,更加等不到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程度,所以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消失了。
第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原本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但由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中止与破产程序无关的以外的事项,因为也只能由保证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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