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效性人民法院判决先予执行的实质是使原告能够提前实现将来判决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使被告能够提前履行将来判决生效后可能履行的部分义务。因此,执行前的裁决必须是书面的。先予执行令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时效性应当维持到判决生效为止。(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也有效力。其效力表现在:当事人收到裁定后,不得上诉,但必须按照裁定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3)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定前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在接到协助提前执行通知书后,必须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协助。如扣留被申请人的收入并交给申请人;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向申请人划拨一定数额的款项等。
(4)对人民法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复核。复议认定裁定正确的,通知当事人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重新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院长认定预告确有错误的执行措施,应当立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为先予执行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临时措施,所以在案件结束时,可能无法作出完全符合原告请求的判决,甚至可能导致原告败诉。
我想提醒您,如果原告败诉,执行后,基于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如果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你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你想知道,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参加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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