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清偿顺序可分为破产程序和不能进入破产程序两种情况。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能进入破产程序,就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偿,在执行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前提下,经过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由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2、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债权受偿问题
(一)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普通债权,如何受偿?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视为在先采取执行措施,该普通债权对发现的财产参照普通债权按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执行。
(二)同一人民法院受理了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的,其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如何清偿?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的法律效力及于在采取该措施前同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即该类案件的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相同,但人民法院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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