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企业歇业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情形。实践中,歇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企业停业整顿,不存在终止情形的,不属于歇业范畴。
2、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能够证明企业(被告)停止经营活动已满一年,且不属于停业整顿的,可认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企业已无财产和人员,但能查明企业公章、执照等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掌握的,虽无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仍应按歇业处理。已歇业企业的年检行为,不影响法院对企业歇业状态的认定。
3、企业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4、企业歇业后,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延续歇业企业的法人资格,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5、企业歇业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以歇业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亦应受理。
6、企业歇业后,债权人以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7、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歇业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8、二审诉讼中,债务人歇业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仍继续进行。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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