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协商不成自行撤离算肇事逃逸吗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人为了躲避法律追究,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在处理交通事故实践中,交管部门规定了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6种情形: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适用自行协商解决的,是基于事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达成的,肇事方的离开说明是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并且双方还互留相关联系方式,即不存在肇事人弃受害人、事故现场于不顾的情形。再者,自行协商,属于《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双方自治的权利,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即可。一方反悔并报案的,属于对损害赔偿协议书有异议,可以共同请求交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但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肇事逃逸的,在主观上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但当事人为了及时抢救伤者而离开事故现场的,在主观上部分与肇事逃逸的主观意图存在出入,自然不构成肇事逃逸。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肇事者离开筹措费用是基于受害人的立场考虑,是为了受害人能够得到即使的救助,同时经过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的,说明肇事者并不是借口离开。当然,此时,受害人应当证实肇事人留下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防范潜在的风险。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有些交通事故比较严重的,甚至肇事者自己都处于受伤状态并且无法及时打电话报警或求救的,应当予以理解。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此情形中肇事者虽然存在离开行为,但是其主观上根本不知道发生事故的,即主观上不存在逃逸的故意,自然也不构成肇事逃逸。当然,肇事人这一主张必须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不知情。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有些交通事故现场,群众情绪比较激动,一些肇事者害怕被群众殴打而逃跑的,在逃跑后及时报警的,情有可原,不应当认定为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其次,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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