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
时间:2023-08-17 08:56:21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常见原因有:

1、违背施工程序:不按施工程序办事,无施工图施工,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

2、违反法规行为:超低价中标;非法分包、转包、挂靠;擅自修改设计等行为。

3、管理与施工不到位:不按图施工或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

4、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及设备: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机电设备不合格。

5、自然环境因素:焊接时下大雨并且风大。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书面记录、物证、照片和录像等。

2、合同文件:工程承包合同、设汁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

3、技术文件和档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记录、施工日志、设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现场制作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等。

4、《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方式

l、修补处理: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质量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可达到要求,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

2、返工处理:工程质量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3、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但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部门认可其对工程使用或结构安全影响不大的,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不作专门处理。

4、降级处理(限制使用):工程质量缺陷按返修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又无法返工处理,可降级处理。

5、报废处理:当采取上述办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或标准,则必须报废处理。

五、施工质量问题和质觉事故处理后的注意事项

1、提交完整的处理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质量事故现状及发展变化状况;现场观察记录和数据资料;事故原因分析判断;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若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3、质量问题与事故处理完毕,必须经过质量评定合格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4、处理质量问题与事故有关的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事实上,项目工程的投入和产出以及所带来的利益都应该是成正比的,而不论发展到什么样的时代,工程质量都是建筑领域永恒的主题。工程质量除了有来自于社会和单位内部的监督,最重要的就是对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立法约束,所以在我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主要就是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等这几种承担方式。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可以导致的法律责任不同,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分述如下:

一、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更换与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保修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义务,承包人违反该义务将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合同中守约的对方当事人,义务主体是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勘察设计单位若违反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损失的,需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侵权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责任系指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同时此行为又造成工程承包合同以外的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则建设单位可选择适用违约或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第58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违反验收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3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9条规定了违法装修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7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形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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