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诉状如何写?
时间:2023-07-20 14:01:26 2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起诉离婚的,诉状必须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有法定(或委托)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写明其基本信息;其次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并提出证明婚姻关系破裂证据;最后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一方不同意是可以离婚的。根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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