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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