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免予处罚影响公职吗
时间:2023-04-02 14:10:54 3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此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各地采取迂回措施,比如降级或者撤职、劝退、调离等等。主要看各地情况。

根据《公务员法》以及《内务条令》,因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予以开除公职的行政处罚,但是,免于刑事处罚是确定了犯罪行为但是未予刑事处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此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一、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以上情形可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或无罪,如果侦查机关已经追究了,应该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发现或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配合案件调查机关的调查,公诉自身的实际案件情况,也可以聘请律师,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过、坦白情节予以相应的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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