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当事人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是规定了本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第一,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第二,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第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第四,虽未有上述情形,但两年内因虚报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为违法活动而注册;第五,其他严重后果。
虚报注册资本罪罪名的由来:
市场经济需要活力,同时亦需要安全。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国家应当对其进行干预,例如登记要件主义、严格限制最低资本额、限制转投资等。国家对公司秩序的管理是通过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实现的。然而,现代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一个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光凭经济、行政法去规范、调整是不够的,必须在刑事法律中加以体现。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发现大量的公司存在着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这些公司一旦进入市场往往因为资信不足而孳生其他例如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犯罪,造成市场的不稳定。光靠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已不能有效的规范这种行为,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刑事法律中规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我国1979年的旧刑法中本无虚报注册资本罪。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首先对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然而此时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此罪,造成实践中难以落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直到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出台才首次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设置了虚报注册资本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又将此罪名吸收入刑法典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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