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的企业的起诉方式:
1、不能再以企业为主体进行起诉,企业注销了也就代表其法人资格消灭,企业随之也就没有了诉讼主体资格;
2、公司在注销前没有进行清算的,可以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3、注销的公司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已注销的企业名称可不可以重新注册
已注销的企业名称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注册。具体参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其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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