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等事项。
1、用途: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等。
2、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3、注意事项:
(1)亲属关系的称谓须用法律术语,对间接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等在表述上要清楚、准确。
(2)无档案记载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可以声明书的形式,声明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公证处证明申请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名属实。
(3)对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死亡,均应列入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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