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吉林通化柳河县公安部门首次实行命案招标,对那些未破的命案,无论是派出所还是刑警队,以单位的名义投标,破案后除记功外,还有物质奖励。(7月1日《新京报》)
已经有好几年没听到过命案招标的新闻了,湖北武昌等地甚至还明确废止了命案招标制,谁知道竟又有地方首次实行起来了!
将经济活动范畴的招投标借用到刑事侦查领域,使得命案与招标联系在一起,最主要的依据就是市场机制能够激发办案积极性,提高命案侦查工作效率云云。
应该承认,某种程度上警察也是经济人,在原有单纯记功的基础上,点缀以可观的物质奖励,有助于激发办案积极性。但是,办案积极性并不等于破案效率本身,何况无论是案件招标的标准,还是案件侦破的标准,都是一笔难以界定的糊涂账——以此规定实施以来,已有两名疑犯被劝自首作为命案招标的战绩,实在太牵强。
而且,既然在办案积极性上将警察看作经济人,那么在人性之恶的硬币另一面,我们也得同样看待。重赏之下,不仅有勇夫,也有小人。为了早日拿到奖金,完全可能出现一些侵犯公民人权的非常规手段,从而滋长执法犯法行为,比如曾经发生的警察为抓捕罪犯设计二次强奸事件。
而且,命案招标必然破坏侦查协作精神,会使各方对中标者形成抵触心态,将其置于孤军奋战的尴尬境地,不利于案件侦破。
更重要的是,一旦履行了正常交税义务的纳税人仍需花钱雇佣警察捉拿凶手成为范例,那么警察必然产生执法懈怠,乃至不招标不破案,出现所谓的执法讹诈:本职工作变成了需要重赏的工作,普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底线被抽掉,久而久之,凡工作先必先重赏,凡工作必先招标。
为了真正实现命案必破,地方公安部门进行一些有益的改革探索是必要的。但是像命案招标这种其他地方早已屡试屡错的招数,再当作致胜法宝来屡错屡试,展现出来的恐怕实非什么顽强精神,而只能是彻头彻尾的执迷不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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