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自伤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争情况下或者在部队接受作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后,由于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用自伤身体的手段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秩序。
一、资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资敌罪立案标准:战时提供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敌人。对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到作战任务或者被敌人突然袭击时。当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理突发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提供武器、军火等军事物资支持敌人。只要实施了资敌行为,无论资敌物资是否为敌人取得,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新刑法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量刑标准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严重影响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毁损的等情形。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如何处罚
拒传军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是与作战有关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绝传递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军人战时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并予以传达或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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