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履行义务,一方享有权利的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主要的表现为保证人的追偿权。
A.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
一般追偿权的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
a、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可为全部,也可为部分
b、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若因债务人自身行为或债权人免除债务而免责,则保证人无追偿权
c、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如保证人应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没有行使即构成过错。
d、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以其履行保证债务的范围为限。
一般追偿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B.预先追偿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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