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超过两年时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几年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二年的,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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