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诉退诉讼费的流程如下:
1、胜诉的原告到法院窗口递交退费申请材料
材料包括:
(1)《诉讼费用退还申请表》;
(2)裁判文书复印件两份(核对原件);
(3)原缴费凭据复印件或非税系统缴费记录;
(4)当事人是个人,要提交身份证、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5)当事人是单位,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一式多联款正式收据;
(6)如委托代理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单位委托的,还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情况,还需要收款人的书面指定:
(1)申请退费一方有多个当事人,且裁判文书中未明确其中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数额。
应由全部当事人共同书面指定其中一位当事人作为收款人,同时提交全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需指定裁判文书中未涉案的当事人收款的,需出具公证处认证的授权代为收款的文书。
2、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材料有误,一次性告知修正、补齐;
(2)材料无误,领取申请办理退费的凭证。
材料重点审查:
(1)是否自愿承担诉讼费;
(2)是否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
(3)是否不同意自愿承担且不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
3、退费方式确认与处置
(1)自愿承担预交诉讼费的,法院不退还,不得列入案件强制执行标的;
(2)已预交,同意由败诉方向其直接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不退还,列入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
(3)已预交,不同意自愿承担且不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在10个工作日内,为当事人办事退费。
4、完成退费
10个工作日内,法院为当事人办事退费。
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当事人退费的不同情形:
(1)法院在省院系统核实败诉方是否已按要求交纳诉讼费;(已经交纳的,由法院打印保留非税票据;未交纳的,转入诉讼费强制执行程序)
(2)诉讼费是否已被纳入强制执行主债权案件的标的;(已纳入的,经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核实,法院不再办理退费)同意在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后再办理退费事宜的,完成强制执行立案后,办理退费;
(3)败诉方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的内容不需申请强制执行主债权的,由胜诉方书面告知,直接办理退费。
怎么退诉讼费用?
诉讼费退费流程:
一、退费申请:案件当事人可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根据生效文书内容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申请诉讼费退费。
二、退费申请人:退费申请人和收款人原则上应为案件当事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退费;
(二)法人名称变更的,变更后法人提供新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可以申请退费。
三、退费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退费金额、收款方姓名(或户名)、银行账号、详细的开户行名称等信息,申请退还给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退费审批
(一)案件承办人应审查退费主体资格及退费材料的完备性,依裁判文书为依据准确计算退费金额,并在网上填制《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审批表》(简称《退费审批表》),并依次由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网上签字;
(二)案件承办人填制《支出报销单》,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亲笔签字;
(三)案件承办人自收到案件当事人的退费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并将《支出报销单》及附件(退费审批表、诉讼费预缴单据、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诉讼费执行移送函等)交退费窗口。
五、款项支付:退费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支出报销单》及附件后填制相关退费表格并移交财务室,财务人员从收到《支出报销单》后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专网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退费申请人支付款项。
六、案件欠交诉讼费追收:审判部门结案时应当审查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情况,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应收而未收到的诉讼费用发起追收程序,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后移交执行部门进入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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