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国家以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等形式负担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和个人按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缴纳。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层次。
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至10日内,持纳税代码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从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
(二)个人参保人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足额存储到本人委托代扣代缴的存款账户上,以确保缴费成功。逾期缴纳的,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
每年1月至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代收机构暂按上年度的缴费金额按月扣缴。待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金额将发生变化,由此产生的当年1月至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月的缴费差额,由代收机构补扣。为避免在补扣当月因存款余额不足而造成缴费不成功,建议在委托代扣代缴的存款账户中按上年度月缴费金额存入1个月的备用金,以确保足额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按新基数计算的当月应缴费金额和应补缴的当年缴费差额之和)。
如何计算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应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参保人员工作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转移工作单位的,只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或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整体转移,应按规定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应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档案,并按下列规定转移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
1、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本息。
2、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
(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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