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法上的投案自首投案自首,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投案自首是针对一般自首而言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特别自首针对的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而得已决犯,因此不存在投案的问题。投案自首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二、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
3、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4、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
5、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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