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强奸罪暴力手段应如何认定
时间:2023-08-07 11:32:24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暴力手段是指罪犯直接殴打受害者的女性、捆绑、卡住脖子、推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手段。威胁手段是指罪犯威胁受害者、威胁、达到精神强制的手段。例如,威胁加害报复、暴露隐私、加害亲属等。利用迷信威胁、欺骗、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和孤立无援助的环境条件,强迫女性屈辱,不能抵抗。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可不可以全部视为强奸。行为者利用与受害者女性的特定关系,养活(生)的父亲虐待,减免生活费强迫养活(生)女性容忍强奸的行为者利用职权,乘坐人的危险,强奸女性的,构成强奸罪。行为者利用职权诱惑女性,女性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的,不一定是强奸罪。一直利用职权强奸妇女的人很多,情节不好的话,可以以流氓罪作出判决。其他手段是指罪犯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手段,使受害者无法抵抗。例如,利用女性患重病、睡眠机会、强奸的醉酒、药物麻醉、假冒治疗等方法强奸女性。

使用暴力手段绑架女人什么罪?

绑架无论男女,都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拘禁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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