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二)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根据上述“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文件。
(三)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四)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五)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后,将该案卷退回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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