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不具有华侨身份原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的。
办理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核准)通知书(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供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明;
6、国外出生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8、父母或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自司法鉴定书(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
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3、县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上报社区市级公安机关;
4、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
5、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及书面决定。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由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核准工作后上报;
2、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后上报;
3、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全文6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