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琴,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新洲人,无业,住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荣生街×号,电话159272526××。
被告**恒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步行街美美时尚广场1楼a082号商铺对面,法定代表人林-怡董事长,电话13098819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30日,原告就租赁被告所管理的**步行街美美时尚广场1楼a039号和1楼a055号商铺分别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武汉美美时尚广场意向协议书》,并分别向被告交纳了定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2007年11月下旬,被告通知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仍然无法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基于此,被告应该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20000元,但被告一直不予办理。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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