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陈述书的撰写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11 22:14:13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陈述或答辩时,抓住根本要点,比如分局事实,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给法官留下确实不适宜再成为夫妻的主观印象。第二,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冷静并控制好情绪实,对方陈述的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记得要有理有据的反驳。最后,陈述可以围绕具体的如家庭经济情况、有无法定的离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陈述词不在于文字,关键在于给法官留下的态度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起诉离婚开庭会问什么

起诉离婚开庭会问的问题如下:

1、开庭第一步是书记员核对到庭人数,核对原告、被告、律师的身份证、律师证等资料,核对完毕法官会敲锤宣布开庭;

2、然后法官会宣布法庭纪律,要求关闭手机,不准随便说话,旁听人员不准记录;

3、法官要求原告表达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事实和理由;

4、法官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

5、法官对事实进行调查,原告提出证据,并说明证据证明事项;

6、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反驳;

7、被告提出证据,然后原告再发表意见。

8、对事实问题是否还有补充,遗漏,法官会总结;

9、法官提出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原告、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10、之后进入双方互相提问环节,可以围绕案件互相提问;

11、双方最后称述,法官组织调解。

12、闭庭,双方阅看笔录,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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