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规定:
(一)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4.承租商品住房,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一份。
5.承租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6.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原件。
2.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4.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三)职工承租单位提供住房,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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