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宣判一起家暴案被告人打伤妻子获刑一年半
时间:2023-04-25 11:50:26 2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切实贯彻法律精神,让民众感受到司法修复正义的功能,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并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成为《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该院宣判的首例被告人因实施家暴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

今年32岁的玉某某与妻子结婚八年,自从五年前染上毒瘾后,他将家中财物变卖一空,致使家庭经济状况拮据,为此,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玉某某不仅对妻子的劝阻充耳不闻,并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2015年11月16日晚21时许,变本加厉的玉某某为了筹集毒资,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用板凳和刀背将妻子打伤,导致妻子头部、左手部等多处裂伤,经鉴定,其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玉某某诉至法院。经开庭审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被告人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方面,考虑到被告人因吸食毒品引发夫妻间的矛盾,进而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处罚,故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也正式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隐私,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法律已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然将接受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对于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也已摒弃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旧观念,将此类案件纳入刑事领域中予以审视,充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让司法成为妇女维权的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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