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跨国纳税人决定在国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时,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建立常设机构;二是组建子公司。建立常设机构时经常采用建立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行、分店)的形式。如何在分支机构与子公司这两种经营形式之间做出抉择,以便减轻税负,取决于许多财政性和非财政性条件。可能的非财政性因素包括由民法、公司法和行政法造成的障碍,如劳工法规、工人参与企业产权的程度、对公司某些财务资料的规定、各种各样的政府法规等,均影响着企业的抉择。财政性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对整个企业利润或损失所做的预期,有关国家对新企业开创期承认其相应的优惠待遇、税基的大小、税率的高低、税收协定的影响等,对国际税收筹划实施的可能性至关重要。在投资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上,对避税地的考虑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之间在享受待遇方面有很大差异,在跨国纳税方面也有许多不同点。因此,需要纳税人高瞻远瞩,从总体和长远把握,做出谨慎选择。常见的选择方案是:在营业初期以分支机构形式经营,当分支机构由亏转盈时,再转为子公司。
但需要注意:该种转变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事前也许还要征得税务和外汇管制当局的同意。
。
全文4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