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国家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在不改变矿产资源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国家可以按照所有权与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依法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有权对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采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对矿产单位或个人依法制定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总称。国家严格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禁止无证开采和超出批准的矿区开采。近年来,非法采矿活动非常严重,必须规定为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非法采矿和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有采矿许可证但照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范围要求,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做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主要执行人员、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和个体采矿人员。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主观目的是获取矿产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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