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本罪主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也属于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失信行为,其行为会给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经营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于公司事务,尽心尽力,忠于公司。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真诚地处理公司事务和处理公司财产。他们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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