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跑了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法院不能通知到庭,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时间满被告没有应诉,可以按缺席判决,如果被告已经被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判决。被告有明确地址并且已经送达,但是却拒绝出庭应诉。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被告仍不到庭的,就可以拘传被告,也可以按照缺席判决。
房产开发商的几大陷阱
1、期房宣传并不完全真实
期房不象现房,现房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买房人在签约前对房屋的具体状况可以一目了然。但在买期房时,工地上只有在建工程,买房人看到的只是开发商提供的宣传广告上的美丽蓝图,所以极易被误导。这些宣传包括:楼书、广告、小区规划图、沙盘等等。买房人要明白的是,绝大多数宣传并不能约束开发商,因此千万不要过于相信。
2、特价房陷阱
特价房向来是吸引广大购房者前去看房的有效方式,而且每每都倍有成效。但是部分特价房房源略带缺陷,比如面积比上做得不到位、开发商不具备开发资质、户型存在问题、个别商业产权的项目以特价房为噱头销售等等。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时应该了解全面,考虑清楚,并和非特价房做比较,不可盲目冲动下单。
3、面积中的“猫腻”
买房先要弄清楚一个关于面积的基本知识:建筑面积等于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是房屋内的面积,分摊面积是包括楼梯、走廊等公共部分分摊到每个业主的面积,预售合同里约定的是以“建筑面积”来计价的。所以业主买的不光是自己房间内的面积,还包括一部分公共部分的面积。在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分摊的公共部分的面积越小,套内建筑就越大,得房率也越高。反过来,得房率就会越低。对业主来说,套内建筑面积才是实实在在的面积,而公摊面积当然最好越少越好,所以在买房时都会选择得房率高的房屋。
预售合同中都会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各是多少写清楚,但一个非常常见的纠纷是业主在交房后才发现套内建筑面积减少了。而按照合同的约定,业主如果要求开发商退还套内建筑面积减少部分的房款的话,可能被开发商所拒绝。而预售合同对此也没有规定清楚。
4、延期交房陷阱
如何避免“被延期”也是不少购房者的心头大事,首先在买房时出了考察开发商实力外,还要斟酌楼盘配套设施、水电设施、施工单位等因素,否则一旦“掉链子”,很可能影响正常交房。所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在逾期违约责任问题上不仅要明确规定责任的承担主体,还要设置有威慑力的违约赔款额度和具体的赔款时间,这样才能起到约束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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