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语言要求
(一)律师语言的重要性
语言是表达思维的方法,是人们的思想与情感交流的重要工具之一。语言与语言的交流,实质上就是思想与思想的交流,语言表述的过程就是思想具体化的过程。律师的一切语言,归根结底,是思想的语言。律师的思想语言,除了反映其业务知识,道德水准和社会能力外,还反映了其本身潜在的素质。
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其语言、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律师语言的水平高低决定其与各种当事人相互交流的深浅,也直接决定是否能够与当事人签定委托协议。
律师在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接触的是社会的不同领域,不同层面,面对的当事人各种各样,有教师,有学生,有企业家,也有农民工兄弟。不同的当事人,有着不同的行业背景与学历背景,他们所具有的思想也自然各异,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也是仁智互见。因此与当事人交流需要技巧,这是一个艺术,这需要语言的锤炼,需要时间的磨炼,需要经验的积累,更需要实践的锻炼,再加上意志力的考验。
(二)辩护律师的语言要求
律师语言的艺术,最能够体现出来的就是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自然也不例外。对辩护律师语言的要求更高,这是由其辩护的职责与法定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辩护律师的语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严肃
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职业,因此律师无论是穿着上还是语言上都要表现的比较严肃,这能够增加法律的权威性与神秘性,更能表现出法律在实践中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是否需要幽默呢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时,必要的幽默是可以的,因为幽默可以化解一时的尴尬或者误会,但是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则不应该具有幽默,更不要过分渲染和过分的夸张。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进行辩论,都要求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而决不是慷慨陈词的演讲,不是为了哗众取宠。特别是辩护律师,其重要性可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死情况,因此不能丝毫马虎,更不来得办点轻率,此时,那些哗众取宠、过分炫耀、包装的东西都应该全部放下,全身心的投入辩护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的认可,至少没有违背我们的律师职责。律师过分的炫耀,实际上是对律师形象的亵渎。
精彩
辩护律师语言要精彩,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要会遣词造句,能够驾驭语言,擅长辩论。辩护律师的语言尽管没有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之师的能力,但也要铿锵有力、有理有据。辩护律师不需要讲的天花乱坠、滔滔不绝,但也要字字珠玑、头头是道,不能胡搅蛮缠、无理也争三分,更不能颠倒是非、颠倒黑白。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权利义务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其辩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律师精彩的语言,会令人折服,给人印象深刻,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精彩的语言是一名律师举止、能力、修养的综合体现,特别是将比较枯燥的法律讲的精彩绝伦更不是一件易事。
规范
律师服务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服务,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应该尽量是法言法语,尽量不使用大众语言,因为在法庭上,控方、中间裁判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员,他们对法律术语都比较熟悉,因此不用担心他们会听不懂。这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不同,当事人对法律可能一无所知,对法律术语可能根本不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能用平白的语言向当事人来说明法律术语,也即语言必须通俗易懂。如果律师面对当事人时,不顾及当事人的理解,一味的显示自己的专业性或者为了应付当事人而全部使用专业法律术语,这有可能会丧失客户。
在法庭上,通俗语言本身是有缺陷的,即随意性较大,有些概念意义不明,缺乏严肃性,特别是对于一些法律内容及概念,通俗语言是无法准确表达出来的,所以为了让检察官与法官听的明白,也不应该使用通俗语言。
一般什么是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2、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
3、除了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接责任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实现等等。
4、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
刑事案件律师一般来说是针对于刑事犯罪的相关行为来进行辩护针对于刑事犯罪的相关辩护,首先要基于的事实准确,信息充足且真实的情况之下来为犯罪嫌疑人作出辩护,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最好的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无罪,在经律师调查之下属实,可以为其做出相关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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