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责任。行为人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表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1)停止侵权;
(2)消除影响;
(3)道歉;
(4)赔偿损失;
2、行为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播放、复制广播、电视,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
(3)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
1、过错原则:根据一般规定及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过错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一项原则。
2、损害原则: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损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总是与损害后果相联系,因此一些学者将侵权行为称为侵权损害。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已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对此,有学者认为,它可以补救具体民法法规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根据公平观念作出裁断,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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