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期间原则上是不可以变更股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股东会决议
股权质押股东会决议范本
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________(下称公司)于年月日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会议就公司向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并由________提供股权质押一事,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向________当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并以拥有的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的股权质押给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该借款的期限、价格等具体条款详见公司与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
二、________同意以其拥有的公司________%股权,为公司向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股权质押的具体条款详见与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三、在上述股东会决议的范围内,由股东会授权的代表人来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不必另行经股东会确认。
四、股东会授权________代表公司全权办理该借款与股权质押事宜,其所签署的股权质押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公司承担。本决议是公司与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________与________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
此致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签字:
申请人: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
股权出质人: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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