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合同损害第三人权利的怎么办
合同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应当分情况予以处理,一种情况是,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返还取得的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合同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属于善意取得时,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恶意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你把自己的自行车放在朋友家里,但是你的朋友却擅自将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其他人,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你的朋友赔偿你的损失,但是确不能要求不知情的购买人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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