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判刑标准主要是看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的情况,而且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特殊的渎职罪,实践表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往往是食品监管人员与其他食品违法犯罪分子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于此罪的理解,应该说是食品监管人员责任的间接性、非主导性以及本罪刑法上客观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反映了食品监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可能性的认识而非必然性认识。
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认定
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是否是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有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
2、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3、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滥用监管职权的形态下,既可以表现为对明知违法而不予以处罚,导致食品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还可以表现为对明知食品企业常进行生产、销售经营,违反规定进行处罚,干扰食品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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