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间:2023-04-24 14:50:22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篇一

(2015)安法赔立字第00002号

赔偿请求人:王xx,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xx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xx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篇二

(2015)巴法赔立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米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男,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赔偿请求人米xx、张xx、张xx、张xx、张xx于20xx年5月25日以错误判决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1981年下发《关于张德轩、阎如清反革命案的批复》,1981年9月14日,焉耆xx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了(81)焉法复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至今已33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现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米xx、张xx、张xx、张xx、张xx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xx中级人民法院

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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