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流转规定
时间:2023-02-27 22:00:28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

1、反租倒包。由乡(镇)或村集体将农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来,再承包给个人和单位(往往是有经营能力的种养能人或经济实体),由接包方向集体缴纳承包费,同时给转包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以经济补偿。这种形式在尊重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改变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的格局,实现了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在发挥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发挥了家庭分散劳动的优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农民把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交给集体,从而换取一定数量的股份。集体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并通过章程或协议将投资形式、投资份额及收益分配等经济处理办法事前做出规定,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资产经评估被作为投资入股,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给农户配股。二是以土地作为唯一的资产入股,并根据一定方式(如社区成员资格、承包土地的数量和年限、年龄等)给每一个成员配股。

二、集体土地流转规定

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提出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脱贫。

江苏省出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及村庄整治、集中居住点建设、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土地,建设物业项目,发展集体经济。

浙江省自2012年至2016年,每年安排8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办《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使用权流转的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应为土地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无论其采用何种形式,转移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在现行土地制度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一般都处于分离状态,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通常是实际的土地使用者,因此,能够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的应该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意向土地使用者。实践中,不少地方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扩大到土地所有权人,并以规范性文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批准可以采用转让、租赁、抵押或作价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这种将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的做法,无疑扩大了流转主体的范围,客观上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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