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依法从事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我国刑法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案规定
刑法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案规定,没有规定具体数量标准,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实践中,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确实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川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癌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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