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善意取得的,不应该追缴。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从犯罪嫌疑人处受让(买卖、交换、还债)该财产时,不明知这些财产为对方的非法所得而取得这些财物。所谓恶意取得,是指第三人明知这些财物是对方非法所得,但仍然通过买卖、互换、还债等方式接受这些财物。
那么,对善意取得或恶意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呢?《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此外,《“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保护善意取得(限于有偿取得),而对恶意取得不予保护。
赃款收益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经施行。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依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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