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辩护意见怎么写?
时间:2023-03-27 00:00:24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入室抢劫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我受被告人***的委托,并受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的辩护人。现在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1、某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法律构成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被告人***的盗窃行为符合转化犯的法律特征。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在此不再赘述。

2、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但其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在自首后,如实主动的交代了盗窃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真诚悔过,被告人自始至终都具有很深的悔罪表现,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应当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也一直处于深深的悔恨中,因此,应当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积极退赃,对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积极进行了赔偿。被告人自首后,对于盗窃的财物都如实、主动、积极退赃,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一直处于悔恨和自责中,在对受害人赔偿的态度上,被告人始终认为自己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并积极进行了赔偿,这些都应当作为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的犯罪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能自愿认罪,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

2011年3月20日

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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