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范本
(2015)xx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xx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xx年xx月xx日,x族,xx文化,xx省xx人,原xx。因本案,于xx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律师。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贪污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在协助检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辩护意见。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所贪污的资金并不是救灾救济资金。
(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小,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在协助检察机关调查于某某等人贪污案件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并将存单移交办案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证明检察机对被告人立案侦查。
2、冻结存款通知书。
3、户籍证明。
4、选举结果报告单.
5、某某、某某丙、某某乙、某某四户的住房重建档案;。(2)特殊党费补助花名册
6、某某、某某丙、某某乙、某某四户的开户凭证,存折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取款凭条,证明该四账户存取款明细。
7、某某存款凭条及存单,证明2011年2月8日存款1.2万,定期2年,设有密码。
8、证人证言
(1)于某某证言。
(2)某某丙证言。
(3)某某乙证言。
(4)某某的证言。
(5)某某的证言。
9、被告人的供述
上列证据,列已当庭出示并质证。经审查,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担任xx期间,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国家救济、救灾资金并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某某在检察机关协助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主动将涉案款的存单移交司法机关,退清了全部账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涉案12000元不属于救灾款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正因为被告人贪污救灾救济资金,其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对辩护人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非法所得及其孳息,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其所居住的社区也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到万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相关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的非法所得赃款12000元及利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xx市人民检察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定程序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xx
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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