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金融债权的原因具体是哪些
时间:2023-06-28 19:43:09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形成金融债权的具体原因:当事人向金融机构借贷,但由于相关政策,使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企业借改制逃废、悬空银行债务;或者借款人借银行之间相互竞争,利用合同骗取信贷资金。

一、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仍提供贷款的;

4、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另一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具体指哪种合同

依据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利息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支付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贷款人货币的另一方称为借款人,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借款合同以货币为标的物。第二,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借贷一定数量的货币,而借款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借款合同涉及一定数量的货币,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在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但是对于民间自然人之间借款,当事人出于信任,可能只出借据或者借条甚至口头达成协议的情形,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那样正式、严格,但法律应认定为有效。

三、民间借贷年利是多少

民间借贷年利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

5、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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