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有: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私营企业包括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等。
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
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营业执照的办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的。在营业执照的具体办理过程中,一般是需要对当事人是否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条件进行认定,如果不符合条件的,那么是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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