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迁户口的审批时间为:镇内一天、县内三天、市内5个工作日、省内十五个工作日、省与省之间二十个工作日以上。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在山东户口迁移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总的来说,户口迁移的具体性实施政策都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规定的,特别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如果不符合落户条件,也可以办理集体户口,比如将户口挂靠到单位或者挂靠到人才服务中心。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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