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尚未买进即被查获的,但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
2.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劫、骗取、拾检、祖传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毒品,处于牟利的目的,着手实施贩卖行为,但尚未卖出去就被查获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3.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将其当作是真毒品进行贩卖的,无论卖出与否,均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贩卖毒品罪未遂的7种情形是什么
1、以实际交付为判断标准。
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实际接洽在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未完成交易被抓获。
2、不能犯未遂。
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交易成功或正在交易,认定未遂。
3、毒品进入交易状态,买卖双方就毒品交易进行磋商时被抓获,认定未遂。
4、毒品交易双方事先并未就毒品交易价格达成协议,在交易现场进行价格磋商,由于磋商不成而导致交易未完成,认定未遂。
5、毒品交易已经完成,后毒品被买家退回,退回部分认定未遂。
6、主观不明知已成功交易的毒品为假毒品,该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
7、以贩卖为目的的购入毒品,在交易现场被抓获,已经接洽交易但毒品未实际接收到毒品的成立未遂。
认定贩卖毒品罪,核心在于认定贩卖毒品行为。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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