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罪的性质如何认定?违法强拆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但不超过七年。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个人财产,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停业,造成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起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三)聚众三人以上,公开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由于我国刑法对故意毁坏财产罪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实施该罪时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福建省在认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时,“数额巨大”一般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数额巨大”在5万元以上。
全文5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