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捷克斯洛伐克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下述文件和资料:
一、委托书,签字即可,无需公证和认证。
二、关于企业的建立及经营目的的证明书,须经当地商会或公证机构证明。另外,应注意文件中指明的生产范囱应和申请注册的商品相一致,但该文件可用本国商标注册证的摘要代替。
三、如果商标注册机构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叙述性,申请人则应提交该商标使用的证据。该商标在提交申请前,应已使用一年以上,这种使用不限于在捷克斯洛伐克一国的使用。
可以被商标注册机构接受为使用商标的充分证据的为下列文件;剪报、说明书、发票,以及当地商会出具的关于该商标从某时起已经使用的声明书。
四、两张实用标签和十张商标图样;如果是彩色商标,需提供两张彩色实用标签、两张黑白商标图样和十张彩色商标图样。
五、如果要求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证明书。
六、除上述第三项所说情况外,商标在提交申请前不必已经使用。
七、所需文件不需要公证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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