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认购制下的抽逃资金罪
时间:2023-05-07 18:12:10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认缴制下的退股罪,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认缴了公司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又退股,数额巨大的,构成取款罪。

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的,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提取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的主要要件。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它们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并且随着股权转让的发生而变化。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各项事务,如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有人或者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准备,召开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是公司的发起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华侨;后者不仅包括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也包括外国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投资建厂

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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