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不能复议
时间:2023-04-15 10:50:27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不能复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上一级交警部门依照执法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原认定有错误,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指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不服事故认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或者在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车主签字可以吗

不可以,应该由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签字。但签不签字都不影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生效。一旦立案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去签收事故责任鉴定书,就说明立案交警部门已经做出对该起事故的责任鉴定,当事人签不签都不会改变这个责任鉴定。签字只是表示当事人知晓了这个鉴定,并非接受了这个鉴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几次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有一次复核。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一)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二)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三)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四)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五)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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